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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遇“被保护”

2000-04-0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刘瑛

那晚我们夫妻吵架斗气,没想招来了夜巡的警察。警察把我们各自拦开,警察温和地问我,是跟丈夫回家,还是上警车寻求保护?我正在气头上,想也没想,跟着警察,一头钻进了警车。

警车停在了一幢小楼前。警察把我交给里面的一位中年妇女。这是幢布置得很温馨、很有家庭气味的公寓。中年女性告诉我,这是“妇女之家”,是政府社会福利部门专为无助女性提供的安身之处。

星期一一大早,我被请到公寓办公室,杰尼弗女士——这楼里唯一正式的政府工作人员,热情地问候了我一通后,便拿出一叠表格让我填。我不愿签名。谁都知道,在德国,签名就意味着承担某种法律责任。

杰尼弗十二分耐心地做我的“思想工作”,说这里一切对女性们免费。她还告诉我,填完表后,就可以按规定每星期领到至少200马克的基本生活费。

接下来几天,便是身不由己地被杰尼弗接来送去,不能拒绝地“按规定”到各有关部门签字。白吃、白住、白拿钱,还有那么多人为你服务,不签名行吗?

几天后,杰尼弗陪着位律师到我房里来。尽管被告知“不用付律师费”,我还是坚决拒绝了律师的种种“法律建议”。

周末大伙在客厅聊天。无意中得知,律师会“按规定”调查每个男方的经济底细,再协调有关方面对其“制裁”。事实上,在这儿住留期间的费用,最终都得由男方支付。“对女性们免费”,原来是这么回事!

我赶紧给女友打电话。得知我丈夫见我被警察带走之后杳无音信,心急如焚。到警察局去要人,被冷冷地告知“她已被保护起来了”,其他一切无可奉告。

我再没有片刻犹豫,打个“的士”立刻回家。

一张接一张的账单,雪花般跟着飘了进来。其中律师的一封信函,面谈20分钟,开价500马克。(《人民日报·海外版》3·2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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